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等,藍色為第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0條,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戴標識,標識為一個長方形布質標誌,長度為四公分,寬度為八公分。根據不同等級,標誌的顏色有所不同,第一等使用紅色,第二等使用藍色,第三等使用黃色,第四等使用白色。標誌應佩帶在受感訓處分人的右上方胸前位置。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發佈的《檢肅流氓條例暨檢肅廣告公文黨庭審理要點》,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辨識和確認受感訓處分的人,以便公眾和執法機關可以識別和監視這些人的行動。這項規定旨在加強感訓處分對於受刑事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的執行和規範。 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案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因犯有多次竊盜罪被判處感訓處分,在執行期間他必須佩帶一個白色的標誌。這樣一來,公眾和執法機關就可以根據標誌來確定他的身份和處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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