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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八章 給養

§ 60–612

60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應給與飲食物品,並供應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之飲食品質與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相同。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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