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感訓處分人應給與飲食物品,並供應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之飲食品質與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相同。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0條,對受感訓處分人應給予飲食物品、供應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其中,受感訓處分人的飲食品質應與執行感訓處分的人員相同。這表示受感訓處分人應該獲得適當的飲食,並且和其他執行感訓處分的人員享有相同的待遇。然而,具體的飲食和待遇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以及當地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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