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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五章 感訓處分教育

§ 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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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應釐定年度教育計畫,對受感訓處分人施以矯正教育及技藝訓練,並得依其個別狀況,實施宗教教化、心理輔導或個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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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教育區分如左: 一、預備教育: (一) 對象:新收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使其了解感訓規定,適應感訓生活。 (三) 期間:一週。 (四) 課程:宣誓、撰寫自傳及自白書、分組討論、自我檢討、個別談話等項目 ,以建立各項基本資料。 二、軍訓教育: (一) 對象: 1 完成預備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 2 完成預備教育後脫逃緝獲之受感訓處分人。 3 不服管教,情節重大,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核定交管之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在勞其筋骨、苦其心志,以培養其憂患意識。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徒手基本教練、體能訓練、體育活動、勞動服務及生活教育等項目,依受感訓處分人體力狀況,本嚴而不苛之原則實施。 三、精神教育: (一) 對象:完成軍訓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或因體能無法接受軍訓教育,經專案核定之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樹立其道德觀念及培養其守法習慣。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依課目進度,反覆施教,並配合電視錄影帶教學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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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矯正教育之要求與限制如左: 一、嚴格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實踐感訓精神、受感訓處分人信條、自治公約及生活管理之各種規定,以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性。 二、軍訓教育期間之受感訓處分人,停止接見及對外通信,停止其觀看電視、電影、閱覽書報,以隔絕外界干擾。 三、在矯正教育期間,不參加習藝生產活動及調服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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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訓練區分如左: 一、職業訓練或習藝生產。 二、品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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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訓練實施之方式如左: 一、職業訓練施教編組,以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及興趣為主,分類施教,由淺而深。 二、對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國中以上程度志願學習技藝之受感訓處分人,得選送接受職業訓練。 三、教育程度較低或甄選不合格,不能接受職業訓練之受感訓處分人,得使之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 四、技藝訓練應實施品學教育,參加職業訓練者,依職業訓練之課程施教;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施教期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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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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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教育之施教編級,依受感訓處分人教育程度,區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級,分別施教,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以勵上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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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變化氣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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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認為有必要,得對受感訓處分人實施心理輔導或個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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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