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變化氣質之目的。
根據勞動部公告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3條,感訓處分人在受感訓期間,可以接受宗教教化。感訓所可以修建廟宇及教堂,並且制定相應的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進行講法和證道,以達到改變感訓者氣質的目的。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培養受感訓處分者的良知和良能,透過宗教教化來影響其思想和行為。該規定確定了感訓所的角色,即提供宗教教育環境,並促使感訓者接觸宗教信仰和價值觀。宗教教化師資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教學內容和指導,以幫助感訓者變得更好。 然而,雖然這種宗教教化在該法規中被明確提及,但未提供具體的細節和限制。因此,在實施計畫和宗教教育活動方面,需要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進一步指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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