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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二章 收訓

§ 6–116

6
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備。
7
新入感訓處所之受感訓處分人應予登記,由醫官施行體檢,鑑定體位等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原因消滅前,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 前項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應由原移送機關送交醫院、監護人、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8
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亦應登記,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備,並副知原裁定法院。
9
感訓處所對於收訓之受感訓處分人,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規定感訓處分之期間。
10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11
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應辦理戶籍遷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屆滿,辦理戶籍遷出。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