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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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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亦應登記,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備,並副知原裁定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8條,當移送機關將被感訓處分人的移送公函和裁定書送交感訓處所點收後,應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如果停止感訓處分的執行,也應進行登記,並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備,同時副知原裁定法院。 例如,如果一個人被判定犯有流氓行為並被移送感訓處所進行感訓處分,移送機關會將移送公函和裁定書送到感訓處所點收。而如果在感訓期間,這個人表現良好或其他原因停止了感訓處分,感訓處所必須在登記簿上登記並向最高治安機關報備此事,同時通知原裁定法院。這樣可以確保有關當事人的處分執行情況和停止執行情況得到相關機關的了解和掌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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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