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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七章 考評與獎懲

§ 54–596

54
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於考核手冊。
55
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56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57
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58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面責。 二、禁閉室反省。 三、停止接見。 四、停止發受書信。
59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嘉獎:一次加零點一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零點一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零點一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零點一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面責:一次扣零點一分。 二、禁閉室反省:一次扣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一次扣零點一分。 四、停止發受書信:一次扣零點一分。 前項所扣分數在已得分數內扣除之,不足扣分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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