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6條,受感訓處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根據該條第一項,若受感訓處分人舉發其他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的情況,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賞並加分。例如,如果受感訓處分人A發現受感訓處分人B計劃逃跑,並向管理人員舉報,則根據該條款,受感訓處分人A將獲得獎賞及加分的獎勵。 其他項目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方式進行解釋,如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作業成績優良者、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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