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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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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6條,受感訓處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根據該條第一項,若受感訓處分人舉發其他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的情況,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賞並加分。例如,如果受感訓處分人A發現受感訓處分人B計劃逃跑,並向管理人員舉報,則根據該條款,受感訓處分人A將獲得獎賞及加分的獎勵。 其他項目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方式進行解釋,如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作業成績優良者、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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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6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