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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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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5條,感訓處所應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該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評審會的任務是執行對受感訓處分人的考核及獎懲工作。評審會應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的第55條,關於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的成立與職責有以下相關例子: 在一個感訓處所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該評審會對受感訓處分人進行考核並決定是否進行獎懲。評審會根據受感訓處分人的表現、紀律遵守情況等因素,評定他們的執行情況。評審會將評審結果以及進等名冊報告給最高治安機關備查,以供他們參考和檢視執行的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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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5 條規定:「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