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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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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於考核手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4條,對受感訓處分人的考核要領應該根據不同的考核項目,逐項列舉出具體事實,其中包括受感訓處分人的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方面的表現。這些具體事實應該被記錄在考核手冊中。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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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4 條規定:「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