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於考核手冊。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4條,對受感訓處分人的考核要領應該根據不同的考核項目,逐項列舉出具體事實,其中包括受感訓處分人的日常生活、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方面的表現。這些具體事實應該被記錄在考核手冊中。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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