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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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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面責。 二、禁閉室反省。 三、停止接見。 四、停止發受書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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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8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面責。 二、禁閉室反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