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0條」的規定,感訓處所在執行感訓處分期間應對受感訓處分人的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以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的參考事項進行調查,並建立相關的個案資料。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這個調查期間不能超過一個月。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我能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一份由中華民國法務部所發布的文件,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的調查,資料應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犯罪紀錄等。這些資料可作為評估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的表現以及是否有再犯之虞的參考依據。該文件還提到,這些資料應經過嚴格保密,除了執行感訓處分機關之外,不得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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