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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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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受感訓處分人進入感訓處所後的作業程序分為六個步驟: 一、登記:將受感訓處分人的基本資料進行登記,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二、體格檢查(體檢):對受感訓處分人進行健康狀況的檢查,檢查項目可能包括身高、體重,以及身體狀況等。 三、點收:將受感訓處分人接收進入感訓處所,對其進行登記並安排住宿。 四、戶籍遷人:根據受感訓處分人之前的戶籍情況,進行遷移戶籍的處理。 五、建立資料:將受感訓處分人的相關資料整理建檔,包括個人背景、前科紀錄等。 六、轉陳核備:將受感訓處分人的相關資料轉交相關機關進行審核核備,以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此外,根據相關案例資料,例如《經濟部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在執行感訓處分期間,感訓處所會根據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為表現進行評估和考核,以確定是否需要延續輔導或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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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