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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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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條,受感訓處分者如對感訓所的處分不服,可以通過感訓所的主管申訴給最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然而,在此申訴未作出決定之前,處分仍然有效,無停止執行的效力。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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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