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5條,受感訓處分者如對感訓所的處分不服,可以通過感訓所的主管申訴給最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然而,在此申訴未作出決定之前,處分仍然有效,無停止執行的效力。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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