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日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得定時約見受感訓處分人,探求感訓處分效果,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
針對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意即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天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且可以定時約見受感訓處分人,了解感訓處分的效果,並將相關資料登記在簿冊上。依據該法條的規定,主管長官有責任確保感訓處分的執行情況,並了解受感訓處分人的表現和進展情況。這樣的巡視和約見機制可以提供更多資訊來評估感訓處分的成效以及任何調整的必要性。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所示: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這是一份特定時期內對流氓進行感訓處分的法規。該法規中包含了流氓感訓處所的管理和執行細節,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定。 參考範例:比方說,在一個特定的動員戡亂時期,政府可能會實施對於流氓的感訓處分。根據這份法規的規定,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必須每天至少巡視感訓處所一次,確保其運作正常,並且定時約見受感訓處分人,了解感訓處分的成效和進展情況。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感訓處分的有效執行並提供適時的監督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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