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應本仁愛精神,依法令所定公正執行其職務。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條,執行感訓處分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本著仁愛精神,並且依法令所定的規定公正執行。這條法規要求執行感訓處分的人員在執行時要尊重被感訓者的人權,確保執行程序的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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