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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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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了感訓處分的執行目的,即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根據該條,感訓處分的執行目的是讓被處分者改正過去的不良行為,以便重新融入社會。例如,如果有一名被判決為流氓行為並接受感訓處分的人,執行感訓處分的目的就是透過教育和輔導,使他改過自新,變得適合回歸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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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