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藝訓練實施之方式如左: 一、職業訓練施教編組,以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及興趣為主,分類施教,由淺而深。 二、對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國中以上程度志願學習技藝之受感訓處分人,得選送接受職業訓練。 三、教育程度較低或甄選不合格,不能接受職業訓練之受感訓處分人,得使之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 四、技藝訓練應實施品學教育,參加職業訓練者,依職業訓練之課程施教;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施教期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0 條」,這條法條主要談到技藝訓練實施方式。根據此條法條的規定,技藝訓練將根據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和興趣進行編組施教,並且分級由淺入深。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表現良好且擁有國中以上學歷,他們可以被選送進行職業訓練。而對於教育程度較低或無法通過篩選的受感訓處分人,他們將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在技藝訓練過程中,應實施品學教育,進行職業訓練的人應按照該項訓練的課程進行教學,而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的教學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參考資料: 1. 檢查機關所提供的流氓感訓處分人職業訓練培訓大綱 2. 司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中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的技藝訓練實施方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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