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施為主。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1 條,感訓處分教育的教官和教材有以下規定: 一、教官: (一) 按照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都是受感訓處分者的當然教官。 (二) 技藝和教化方面的教師,由各感訓處所進行選聘。 (三) 職業訓練和錄影教學方面的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和品學教育的教材主要包括激勵志向、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 (二) 技藝訓練的教材主要基於各感訓處所的現有職業類教材、設備、器材和設施。 根據資料,沒有提及具體的法規或參考資料,所以無關聯之範例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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