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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五章 績效考評

§ 29–324

29
本部為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得訂定績效指標及相關程序,進行績效 考評。
30
本部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31
本部得依績效考評委員會之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執行單位未依本部要求改善者,經績效考評委員會審議後,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32
本部得評選績效優良之計畫、技術、計畫主持人及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前項獎勵,本部得以獎金發放與執行單位或相關人員。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