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30條,該條規定了經濟部針對執行單位的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可以作出以下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根據執行單位的表現,經濟部可以核給全部或部分的管理費用,作為獎勵。 二、調整本部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經濟部可以調整對執行單位進行科技專案管理的彈性程度,以適應不同情況。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經濟部可以調整執行單位將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繳庫的比率,影響其自主使用收入的程度。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經濟部可以針對不同等級的執行單位,核給相應等級的績效獎勵,作為獎勵措施。 此外,該條也明確規定了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提及經濟部所核給的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的百分之八。這些規定旨在控制和限制績效獎勵的範圍和數量,以確保管理費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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