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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四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7–2812

17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審查: 一、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二、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帳目,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18
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向本部申請撥款,本部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撥付。
19
科技專案變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本部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知執行單位後,依約逕行辦理變更。二、於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之原則下,執行單位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除應報本部同意事項外,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理變更。前項科技專案變更應報本部同意事項,由本部另訂之。
20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 報表送本部審。 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等項目。 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之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
21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22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以政府經費所採購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本部得依約要求登記或交付 為國有。 前項研究設施及設備歸屬國有者,本部得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委託其代為管理。 執行單位將代管之研究設施及設備用於科技專案以外之用途者,應繳交使用費。但經執行單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23
前條第一項之研究設施及設備屬動產者,受託代管之執行單位得報經本部同意,依國有動產 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捐贈,供教學或研究之用。 本部得專案核定將前條第一項之研究設施及設備作價取得股權,並編入歲入預算辦理。 科技專案財產之報廢或變賣,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變賣所得,應繳交國庫。
24
執行單位應訂定相關辦法,從事與其他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資源,共同推動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執行單位應將前項辦法提報本部備查。
25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 (構) 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權益。
26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 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者。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者。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
27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約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者。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者。 三、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者。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者。 五、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者。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28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依約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依約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一項第四款者,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