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依約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一項第四款者,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28條,科技專案的執行期間結束後,經濟部應進行查證。依照查證結果,經濟部可以作出以下決定:一、准予結案;二、限期改善;三、減價結案;四、不予結案。如果經濟部做出第二、三或四款的決定,則可以根據合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的管理費用和績效獎勵。如果查證結果符合第四款,執行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再申請科技專案。至於這個一定期間的長度,是由經濟部另外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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