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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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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約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者。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者。 三、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者。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者。 五、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者。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7 條指出,若執行科技專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得依合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並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1.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3. 未達成預期成果經評定; 4. 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 5. 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若執行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濟部可依合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此外,若執行單位在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經濟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經濟部得依合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68)

  • 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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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