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 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者。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者。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26條,如果國際合作契約的金額達到一定金額且該契約所約定的事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執行單位必須說明理由並報本部核准: 一、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方不得轉授權第三方使用合作產品或技術。 二、合作標的的使用受限於特定地區。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產品或技術只能在特定國家或地區使用。 三、合作所衍生的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方對於合作所產生的研發成果不享有任何權益或權利。 一定金額的標準由經濟部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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