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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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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 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者。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者。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26條,如果國際合作契約的金額達到一定金額且該契約所約定的事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執行單位必須說明理由並報本部核准: 一、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方不得轉授權第三方使用合作產品或技術。 二、合作標的的使用受限於特定地區。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產品或技術只能在特定國家或地區使用。 三、合作所衍生的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例如,合作契約規定合作方對於合作所產生的研發成果不享有任何權益或權利。 一定金額的標準由經濟部自行訂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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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6 條規定:「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 應敘明理由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