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 (構) 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權益。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25條,執行單位可以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進行國際合作時,執行單位可以與外國機關或事業簽訂具體契約,約定以下事項:合作的標的、合作的方式、計價方式、轉授權權利、使用地域以及合作所產生的研發成果的權益歸屬。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時所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經濟部的權益。 根據經濟部網站公告的《2019-2024國家科技發展計畫方案》(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x95NtN-W6rJYvGmk6X7oYhsOz9rOVTJ6),經濟部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方面有相關相關政策。該計畫方案重點強調了國際合作在技術研發領域的重要性,並提到了執行單位可以透過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的方式進行合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內產業的升級和技術的創新,透過與國際合作夥伴共同開發技術來提升我國的產業競爭力。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研究機構想要引進國外的尖端技術來開展研發活動,根據這項法規,該機構可以與國外機關或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合作的標的、方式、計價方式、轉授權權利、使用地域以及合作所衍生的研發成果的權益歸屬。這些合作的細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約定,以確保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的權益和責任都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然而,這項法規明確指出,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經濟部的權益。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經濟部在合作過程中不會因為執行單位的違約行為而承擔過大的負擔。這也提醒執行單位在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時要謹慎考慮並確保自身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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