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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三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 13–164

13
申請本部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一、具有研究發展及技術擴散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等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十條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其研發成果相關制度規範,由本部另訂之。
14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曾執行本部科技專案。 二、具有創新前瞻技術能力之研究發展團隊。 三、經本部核定具有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管理、評審及其他相關制度。
15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 二、為進行檢測、認證或實驗生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得要求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參與。
16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邀集技審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後,送本部核定。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前二項經本部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