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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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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向本部申請撥款,本部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補助經費的分期撥付方式。第一期經費可以在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而從第二期起的經費則需執行單位提出前期工作報告後向本部申請撥款,本部會進行審核並進行撥付。這項法規旨在確保補助款項按時分期撥付給執行單位。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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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