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與本部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審查: 一、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二、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根據以上法條,依照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17條,執行機構在執行科技專案期間,需要按照合約的規定提交工作報告給經濟部進行審查。具體要求如下: 1. 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的執行機構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和全程執行總報告。 2. 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的執行機構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執行報告。 在科技專案執行期間,經濟部在必要時可以進行查證,可以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並要求執行機構予以配合。根據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經濟部有權進行審議,根據合約的規定調整科技專案的工作項目或經費,或者終止或解除合約。 參考資料:經濟部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辦法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