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案變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本部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知執行單位後,依約逕行辦理變更。二、於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之原則下,執行單位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除應報本部同意事項外,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理變更。前項科技專案變更應報本部同意事項,由本部另訂之。
根據第19條的規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的科技專案變更需符合以下幾項規定: 1. 若是經濟部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的必要性,經通知執行單位後,可以直接辦理變更。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經濟部可以主動決定對科技專案進行變更。 2. 如果在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的原則下,執行單位認為有必要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除了需要報告經濟部同意之事項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辦理變更。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執行單位也可以在經濟部的同意下自行修改科技專案。 科技專案變更需報經濟部同意的事項,則由經濟部另行制定。以上是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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