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21

快速跳轉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對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1 條進行釋義,因為上述文本僅提供了與台灣司法院相關的資訊,沒有關於經濟部相關法規的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1 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