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工程需要之爆炸物,由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函經濟部撥配,並依軍用爆材管理規定由各該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十章 附則
§ 71–75共 5 條
民間廠商承辦軍事工程需用一般爆炸物,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配購,其儲用爆炸物在軍區者,由軍方負責管理。
(刪除)
本辦法所需書、表等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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