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工程需要之爆炸物,由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函經濟部撥配,並依軍用爆材管理規定由各該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71條的規定,軍方工程所需的爆炸物品是由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函經濟部撥配的。在撥配後,各相關使用單位負責管理該爆炸物品,並且要遵守軍用爆材管理規定。這樣的管理方式確保了軍方工程中爆炸物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內政部 - [內政部法令查詢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26) 例子: 以台灣國防部門進行爆破工程為例,當有一項爆破工程需要使用爆炸物時,相關的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將發函給經濟部,請求撥配所需的爆炸物。接收到函件後,經濟部依據軍方提出的需求進行撥配,並且確保所撥配的爆炸物僅用於軍方工程。使用單位在接收到爆炸物後,必須遵守軍用爆材管理規定,負責確保爆炸物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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