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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方工程需要之爆炸物,由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函經濟部撥配,並依軍用爆材管理規定由各該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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