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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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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三條未經報請減儲存量,未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更正或未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者,不予核章申配爆炸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70條,違反第23條未經報請核減儲存量,未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更正或未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者,不予核章申配爆炸物。 根據該法規,當業者違反第23條的規定,即未經報請核減儲存量、未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更正或未在三個月內找到適當地點遷建火藥庫時,將不被核發申配爆炸物的核章。這意味著業者將無法繼續獲得爆炸物的供應。例如,如果業者未按規定報請核減儲存量或未在指定的時間內遷建火藥庫,主管機關將拒絕核准其申請,業者將無法繼續獲得爆炸物的供應。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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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未經報請核減儲存量,未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更正或未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者,不予核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