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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款 電動機分路及幹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款 電動機分路及幹線

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W2)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由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直流電動機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整流器配線輸出端子與該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九倍。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最大滿載電流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額定電流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七十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六十二‧五。 五、供電給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分路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但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在五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九平方毫米以上銅導線。 (二)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大於五安培且為八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一‧二五平方毫米銅導線。

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導線(W4)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二次側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四規定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三、二次側電阻器與操作器分離者,操作器與電阻器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五規定之滿載電流百分比。

  1.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分接導線(W1),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 三、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之滿載電流。 四、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2.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在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電動機額定電流應依表二一四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選定,以表二一四規定所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兩者中取較大者列入計算。 二、以電動機操作之固定式電暖器應視為連續性負載。 三、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將電路互鎖者,該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得依可能同時運轉之電動機及其他負載之最大總電流決定。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之整套型設備,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設備標示之最小導線安培容量。設備製造廠家配線者,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依前條規定決定。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幹線分接導線終端應接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分接導線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且長度在三米以下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分接導線安培容量十倍。 二、分接導線裝設於可避免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或封閉之管槽內,且長度不超過八米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三、分接導線長度超過八米者,應與幹線具有同等安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