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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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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