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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七節 地板管槽配線

§ 439–4457

439
地板管槽指專門供絕導線或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441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百毫米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超過一百毫米,且小於二百毫米,管槽間之間隔為二十五毫米以上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十五毫米以上。管槽間之間隔小於二十五毫米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十八毫米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442
  1.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管槽截面積百分之四十。
  2. 地板管槽內載流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六規定選用。
443
  1.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2.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445
  1. 地板管槽之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加以密封。
  2. 金屬地板管槽之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該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3. 地板管槽終端應加以封閉。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