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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2.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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