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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3 條
- 1.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 2.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43 條的規定,避雷器與高壓側導線和避雷器與大地之間的接地導線應該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並且其截面積不得小於十四平方公厘。這些導線應該盡量縮短,避免彎曲。如果必須使用金屬管來保護這些導線,則管子的兩端應該與接地導線正確連接。 例如,當在建築物上安裝避雷器時,根據該條規定,避雷器與建築物的高壓導線和地面之間的接地導線應該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而且,這些接地導線的截面積不得小於十四平方公厘。此外,在安裝這些導線時,應該盡量避免彎曲,以確保良好的接地效果。如果該導線需要透過金屬管進行保護,則金屬管的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善連接,以確保連續的接地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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