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九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 247–250共 4 條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轉換設備銘牌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裝設過載保護。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之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滿載速度運轉者,該旁路電路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者,個別電動機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電動機過熱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運轉於非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且超出所要求之速度範圍者,應有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過載保護,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過熱保護:
(一)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裝設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具有負載及速度感測過載保護,且在停機或停電時有熱記憶保留功能。為連續責務負載者,無需具有熱記憶保留功能。
(三)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偵測溫度而動作之積熱保護電驛,以達到電動機之過熱保護功能。
(四)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其信號可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及動作。
二、使用多具電動機者,應有符合前款規定之個別電動機過熱保護。
三、自動重新起動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序停止運轉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可調速驅動系統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轉換設備之電源側,其額定不得小於轉換單元額定輸入電流一‧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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