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過熱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運轉於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且超出所要求之速度範圍者,應有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過載保護,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過熱保護: (一)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裝設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具有負載及速度感測過載保護,且在停機或停電時有熱記憶保留功能。為連續責務負載者,無需具有熱記憶保留功能。 (三)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偵測溫度而動作之積熱保護電驛,以達到電動機之過熱保護功能。 (四)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其信號可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及動作。 二、使用多具電動機者,應有符合前款規定之個別電動機過熱保護。 三、自動重新起動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序停止運轉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