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泳池、戲水池、噴水池、水療池及按摩浴缸等儲水設施內部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及其幫浦、過濾器等輔助設備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本節所稱之「水體」指儲存於前項規定設施內之水。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811–819共 9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非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供觀賞或展示等用途,不含公共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流或噴泉式裝置。
三、水療池:包括熱浸浴缸,指讓使用者浸泡,通常裝有濾水器、加熱器及電動機驅動鼓風機等之水池,且一般並無於每次使用後排放之設計。
四、按摩浴缸:指配備循環管路系統、幫浦及附屬設備,在每次使用時可接水、循環及排水之永久式建造浴缸。
五、套件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之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等,在現場配裝於共同基座之機組作運轉之型式。
六、自給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附有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之醫療用浴盆或水槽等醫療用池,經工廠組裝成完整機組之型式。
七、乾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噴水池或水療池等之牆壁或地板,並予密封防止池水進入。
八、濕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或噴水池之牆壁或地板等結構,得免另加密封即能完全浸泡於水中。
九、成型外殼:指一體成型適合支撐濕式壁嵌照明燈具之外殼。
十、穿牆式照明組件:指裝設於水池地板、牆壁或貫穿水池牆壁,被水池牆壁分隔之兩組互連照明組件。
十一、低電壓接觸限制:指限制接觸電壓不超過下列值:
(一)交流正弦波十五伏特(均方根值)。
(二)交流非正弦波值二十一‧二伏特。
(三)連續之直流三十伏特。
(四)以周波十赫茲至二百赫茲脈衝之直流值電壓十二‧四伏特。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器具。
三、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之所有用電器具。
四、金屬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
六、非屬進屋線及設備之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 人造水池與開放式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八一六及圖八一六規定。
- 前項規定水池與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由水體溢水口水位開始量測。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
儲水設施之用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無排水設施之設備室或窪坑內。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平距離至少一‧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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