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 符合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器具或線路,應在其電路上或設備、器具外之適當位置裝設漏電斷路器。插座已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其分路得免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但飲水機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六、住宅場所、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分路及浴室插座分路。但電熱水器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分路及距離廚房水槽外緣一‧八米範圍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場所、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室內引至室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非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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