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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 條
- 1.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裝設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之漏電斷路器(RCCB)者,應加裝具有足夠啟斷短路容量之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 2.符合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器具或線路,應在其電路上或設備、器具外之適當位置裝設漏電斷路器。插座已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其分路得免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器具。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及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但飲水機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六、住宅場所、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分路及浴室插座分路。但電熱水器內部已裝設漏電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分路及距離廚房水槽外緣一‧八米範圍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場所、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器具。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或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路燈、號誌燈、招牌廣告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室內引至室外裝設之插座分路及雨線外之用電器具。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十四、非消防用之電動門及電動鐵捲門之分路。 十五、公共廁所之插座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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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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