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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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電斷路器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型,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八八~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額定靈敏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防範感電事故目的裝設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高靈敏度高速型。但用電器具外殼另施行接地,其接地電阻值未超過表八八~二之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者(高速型),得採用中靈敏度型漏電斷路器。 (二)以防範火災或電弧損害設備等其他非防範感電事故目的裝設之漏電斷路器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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