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規定額定值之插座裝設於其規定處所者,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六毫安培以下,且動作時間○‧一秒以下之漏電啟斷裝置。但該插座之分路已裝有漏電斷路器者,得免裝設之。 一、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插座,裝設於住宅場所內之下列規定處所: (一)浴室。 (二)供廚房流理台上用電器具使用。 (三)水槽外一‧八米範圍內。 (四)陽台。 (五)室外。 二、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五十安培以下之插座,裝設於住宅場所之下列規定處所: (一)公共浴室。 (二)商用廚房。 (三)水槽外緣一‧八米範圍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插座得免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1.裝設於工業實驗室內,自插座受電之設備會因斷電而導致更大危險。 2.裝設於醫療照護場所之一般診療區或緊要診療區之病床位置,且非浴室內之水槽。 (四)有淋浴設備之更衣室。 (五)室內潮濕場所。 (六)陽台或室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