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系統之接地及搭接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接地:依適用處所採行下列接地方式,以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及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
(一)內線系統接地:用戶用電線路屬於被接地導線之再行接地。
(二)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三)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條接地電極導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二、設備接地:將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加以接地。
三、設備搭接:將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或其他可能帶電之非帶電導電體或設備,連接至系統接地,建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一)對可能帶電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其他導電體,建立低阻抗電路,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高阻抗接地系統之接地故障偵測器動作。
(二)若用戶配線系統內任一點發生接地故障時,該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需能承載回流至電源之最大接地故障電流。
(三)大地不視為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五節 接地及搭接
§ 90–104共 15 條
設備接地及搭接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接地導線、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壓力接頭。
(二)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三)熱熔接方法。
(四)其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二、不得僅以錫銲作為連接之方法。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表九二規定。
接地及搭接之導線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接地:變壓器接地電極導線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
二、第一種接地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十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採用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十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採用八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側接地應選用三‧五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之接地電極導線,或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搭接導線,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應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接地系統依下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之電源側。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接地電極導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電極,另一端引至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任擇一處內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再由該處引出搭接導線,施行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
五、電業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高壓供電用戶之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電業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高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應依第九款規定辦理。
七、接地電極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搭接導線應採用銅導體,包括裸銅線、絕緣導線、電纜芯線或匯流排。個別絕緣或被覆之設備接地導線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八、十四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或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場所裝設之多芯電纜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者,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且不再作為其他配線使用。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加上綠色條紋標識。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九、低壓電源系統依下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除第九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百伏特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電給電力用電,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且在六百伏特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下列規定之低壓用電器具或配線應加以接地:
(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封閉箱體。
(三)非金屬導線管連接之金屬配件,用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配線,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員可觸及之潮濕場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被覆。
(五)X光設備及其鄰近金屬部分。
(六)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固定式用電器具。
(七)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插座或位於潮濕場所之固定式用電器具。
(八)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移動式用電器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使人員不可觸及帶電部分者,不在此限。
(九)金屬地板或金屬封閉箱體內之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或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移動式用電器具,用於潮濕場所者。
- 五十伏特以上,低於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給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業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百伏特,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動起重機。
- 非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 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設備接地導線之絕緣或被覆,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二、個別裝設設備接地導線。 三、固定式用電器具牢固裝設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並保持良好之接觸。
- 移動式用電器具施行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用接地型插座,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極有接地。 二、用電器具之引接線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下列規定之金屬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一、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之框架及軌道。
二、有附掛電力及控制導線之非電動升降機車廂框架。
三、電動升降機之手動操作金屬移動纜繩或纜線。
建築物應有下列規定之一種以上接地電極。地下金屬瓦斯管線系統及鋁材料不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以下列方法之一連接至大地:
(一)一個以上之金屬構架有三米以上直接接觸大地,或包覆在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中。
(二)以基礎螺栓牢固之結構鋼筋,該鋼筋連接至基樁或基礎之混凝土包覆電極且以熔接、熱熔接、一般鋼製紮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連接至混凝土包覆電極。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混凝土包覆電極。建築物有多根混凝土包覆電極者,得僅搭接一根至接地電極系統。
(一)長度六米以上之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裸銅線,或直徑十三毫米以上鍍鋅或其他導電材料塗布之裸露鋼筋,或多段鋼筋以一般鋼製紮線、熱熔接、熔接或其他有效方法連接。
(二)前目規定金屬部分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混凝土包覆,水平或垂直放置於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基礎或基樁中。
三、直接接觸大地,環繞建築物之接地環,由長度六米以上、線徑大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裸銅線組成。
四、棒狀或管狀接地電極由下列規定之一組成且長度二‧四米以上:
(一)導管或管狀接地電極之外徑為十九毫米以上。
(二)鋼心包銅之棒狀接地電極直徑為十五毫米以上。
五、板狀接地電極由下列規定之一組成,且任一面與土壤接觸面積達○‧一八六平方米以上:
(一)裸鐵板、裸鋼板或導電塗布之鐵板或鋼板厚度六‧四毫米以上。
(二)銅板厚度一‧五毫米以上。
- 每棟建築物有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將所有接地電極搭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但既有建築物之混凝土包覆電極,非經破壞其混凝土無法連接至其鋼筋或鋼筋棒者,得免成為接地電極系統之一部分。
- 既有建築物無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加裝一個以上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接地電極。
- 交流供電系統連接至建築物內之接地電極時,該接地電極應作為建築物內封閉箱體及設備之接地電極。
- 供電給建築物之多條個別進屋線、幹線或分路須連接至接地電極者,應採用共同之接地電極。
- 被有效搭接之二個以上接地電極,視為一個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接地電極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
(一)接地電極以埋在恆濕層以下為原則不得有油漆或琺瑯質塗料等不導電之塗布。
(二)接地電極之接地電阻超過表九二規定者,應增加接地電極。
(三)設置多個接地電極者,電極間應距離一‧八米以上。
二、不同接地電極系統之距離:
(一)採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形成接地電極系統者,其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電極系統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米。
(二)二個以上接地電極搭接視為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三、連接接地電極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導線,其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並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裝設,及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方法連接。
四、接地環及板狀接地電極埋設於施工地面下深度應超過七百五十毫米。
五、埋設棒狀或管狀接地電極者,與土壤接觸長度應為二‧四米以上,並垂直釘沒於施工地面下一米以上。底部碰到岩石者,接地電極下鑽斜角不得超過垂直四十五度;斜角超過四十五度者,接地電極埋設於施工地面下深度應為一‧五米以上。
六、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裝設於人員可輕易觸及之場所者,自地面下○‧六米起至地面上一‧八米範圍,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七、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沿鐵塔或鐵柱等金屬物體裝設者,應依前款規定加以掩蔽,其接地電極導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且接地電極埋設位置應距離金屬物體一米以上。
八、第一種接地及第三種接地之埋設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
建築物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接地電極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及保護:
(一)暴露裝設者,接地電極導線或其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其敷設面或裝設面。
(二)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接地電極導線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應加以防護。
(三)十四平方毫米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接地電極導線不得裝設開關及保護設備;其應為無接續或無分接之連續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接續或分接:
(一)採用得作為接地及搭接之壓力接頭,或採用熱熔接方式處理之接續或分接。
(二)分段匯流排得連接成為一個接地電極導體。
(三)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以螺栓、鉚釘或銲接連接。
三、接地電極導線及其分接導線之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其他電極以搭接導線連接者,接地電極導線得接至接地電極系統中方便連接之接地電極。
(二)接地電極導線得分別連接至一個以上之接地電極。
(三)分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
1.壓力接頭。
2.熱熔接方法。
3.連接至五毫米乘六十毫米以上之銅匯流排,且匯流排固定於可觸及處。
接地電極導線或搭接導線與接地電極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接應採用熱熔接、壓力接頭、線夾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不得採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適用於接地電極與接地電極導線之連接者。
三、連接至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時,應為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混凝土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採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具同等效果之配件。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
搭接其他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氣連續性: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或被覆、封閉箱體、框架、配件或其他非帶電金屬部分,不論有無附加設備接地導線,皆應加以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螺牙、接觸點及接觸面之不導電塗料、琺瑯或類似塗裝,應加以清除。
二、隔離接地電路: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得與該分路之管槽隔離,且其隔離方式採用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及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處,金屬管槽內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供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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