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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接地電極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及保護: (一)暴露裝設者,接地電極導線或其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其敷設面或裝設面。 (二)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接地電極導線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應加以防護。 (三)十四平方毫米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接地電極導線不得裝設開關及保護設備;其應為無接續或無分接之連續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接續或分接: (一)採用得作為接地及搭接之壓力接頭,或採用熱熔接方式處理之接續或分接。 (二)分段匯流排得連接成為一個接地電極導體。 (三)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以螺栓、鉚釘或銲接連接。 三、接地電極導線及其分接導線之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其他電極以搭接導線連接者,接地電極導線得接至接地電極系統中方便連接之接地電極。 (二)接地電極導線得分別連接至一個以上之接地電極。 (三)分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 1.壓力接頭。 2.熱熔接方法。 3.連接至五毫米乘六十毫米以上之銅匯流排,且匯流排固定於可觸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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