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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3 條
接地電極導線或搭接導線與接地電極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接應採用熱熔接、壓力接頭、線夾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不得採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適用於接地電極與接地電極導線之連接者。 三、連接至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時,應為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混凝土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採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具同等效果之配件。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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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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