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變壓器除為下列規定者外,其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一、比流器。
二、作為其他用電機具部分組件之乾式變壓器。
三、作為X光、高週波或靜電式電鍍機具整合組件之變壓器。
四、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變壓器。
五、放電管燈之變壓器。
六、作為研究、開發或測試之變壓器。
七、適用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危險場所之變壓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節 低壓變壓器
§ 266–269共 4 條
低壓變壓器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最大安培額定依表二六七規定辦理。
低壓變壓器之防護依下列辦理:
一、變壓器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時,應有防撞措施。
二、乾式變壓器應有不可燃、防潮之外殼或封閉箱體。
三、僅供變壓器封閉箱體內用電設備使用之低壓開關,僅由合格人員可觸及者該低壓開關得裝設於變壓器封閉箱體內;其所有帶電部分應依第八條規定加以防護。
四、變壓器裝置暴露之帶電部分運轉電壓應標明於用電設備或結構上。
低壓變壓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有通風措施,使變壓器滿載損失產生之熱溫升,不致超過變壓器之額定溫升。
二、變壓器通風口不得有牆壁或其他阻礙物堵住。
三、變壓器裝設之接地,及圍籬、防護設施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四、變壓器應能使合格人員於檢查及維修時可輕易觸及。
五、變壓器應有隔離設備,裝設於變壓器處可視及範圍內。裝設於遠處者,其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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