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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 條
- 1.帶電部分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五十伏特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部分,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防護: (一)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箱體內。 (二)裝設耐久、穩固之隔間板或防護網,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帶電部分之空間。此隔間板或防護網上任何開口之大小與位置應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致於與帶電部分意外碰觸。 (三)高置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非合格人員接近。 (四)裝設於距離地面或其他工作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場所。 二、用電設備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其封閉箱體或防護體之位置及強度應能避免外力損傷。 三、有帶電部分暴露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其入口應有標明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之明顯警告標識。 四、未使用之比流器,其二次側應加以短路。
- 2.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低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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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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